联系我
请放心留电,您的信息提交后自动加密

欢迎登录

浙江新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立即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新闻资讯   -    专利资讯    -   存在或不存在——对外观设计专利确权判断:

存在或不存在——对外观设计专利确权判断:

简要 : 存在或不存在——对外观设计专利确权判断,下文为您分析: 我...2020-05-11 15:31:34

      存在或不存在——对外观设计专利确权判断,下文为您分析:

我国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规定,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是指:现有设计与涉案专利的相应设计部分相同或者仅有细微差别,且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相同或者近似种类产品的现有设计中存在启示。

也就是说,在判断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不仅要对比设计特征之间的差异,还要判断该具体的组合手法在现有设计中是否存在启示,具体涉及以下三个步骤: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可以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应当是产品或者产品的某一部分的设计,或者是以一般消费者的眼光直接从某项设计中自然区分出来的某一部分的设计,人为划分的点、线、面显然不属于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


存在或不存在——对外观设计专利确权判断:


其次,需要考量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如何能够想到将这些设计特征进行组合,从而在外观上形成一个有机的完整整体,可以用于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即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

是否存在组合启示,也应当是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证能力来进行判断,一般消费者可以想到的即存在该启示,例如,通过将现有设计特征原样或是仅仅作一些在一般消费者能力范围内的细微变化即可直接拼合或替换形成一个完整产品,则具有组合启示;而各设计特征在组合的时候需要进行较大变化才可能使得外观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通常被认为超过一般消费者的能力范围,且在变化过程中亦存在多种可能性,因此不存在组合启示。

最后,在组合成立的情况下,将其与涉案专利进行对比,判断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对于是否存在组合启示,《审查指南2010》规定了三种明显具有组合启示的情形,本文重点讨论前两种,即:

1. 将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多项现有设计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进行直接拼合得到的外观设计;

2. 将产品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用另一项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特征原样或者作细微变化后替换得到的外观设计。在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审查实践中,对于指南规定的明显存在组合启示的三种组合手法,无效请求人无需证明启示的存在,除此之外,其他组合方式的启示均需无效请求人举证证明。因此,在现有设计中是否明显存在组合启示的认定决定了请求人是否需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