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和研发是两个区别性概念,专利是对二者特定的法定成果进行保护,保护二者的经济性,经济性不仅是指专利权人的主体经济性,而且指全社会的总体经济性,其中,创新通常是能带来全社会的总体经济性的,而研发不一定。
专利的经济性也具有上述两个方面的经济性,但当前明显偏重于关注专利权人的主体经济性,这种偏重并不是指立法、司法和执法方面的偏重,而是市场主体们偏重。市场主体们偏重专利能为自己带来怎样的经济性,这是市场主体们的第一要务和生存要件。
但将专利绑上经济性的同时却脱离专利是保护创新和研发的经济性这一基础,专利就会变味和畸形,当然,换个角度也可以理解为专利适应新时代。持续创新推动社会进步、公司发展和个人成长是共识,持续研发推动社会进步和公司发展是共识。
假如没有专利保护,创新和研发还会持续,社会还会进步、企业还会发展和个人还会成长,但可能不会快速发展,原因在于经济和法律。
没有专利保护,创新和研发还会持续。首先,专利不保护所有的创新和研发;其次,社会不是有专利之后才有创新和研发,没有专利之前的社会也是具有创新和研发的。
威尼斯专利法制定于1473年,正好处于十四至十六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期间,英国专利法制定于1623年,即欧洲文艺复兴结束后的第一个世纪。回看十四世纪之前的创新,有造纸、印刷、火药、镜片、玻璃、钟表、指南针,这些创新并不亚于其后的蒸汽机、内燃机、电力、电报等以及当今的通信、计算机、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
创新是一种社会自发的行为,体现个人的能动性;研发是一种组织竞争的行为,体现公司的商业性。不会所有的个人和公司都创新或研发,但总会有个人和公司进行创新或研发,这是持续创新和持续研发存在的根本原因。
没有专利保护,快速发展可能不会发生。首先,专利保护给予创新者和研发者法定的垄断特权;其次,社会的人才、资本和技术积累丰富,侵害创新和研发成果的门槛明显降低。
假如没有专利保护,资本可以直接忽视创新者和研发者,这也是瓦特、卡尔·本茨、托马斯·爱迪生能得到巨额资本支持的原因。虽与当今的风险投资类似,但区别是当今的风险投资并不是以专利为主,更关注的是创始人背景和商业模式,寻求的是预期经济回报。
(来源于网络)